为依法惩治污染自然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案件质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办理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执法、司法实践,现就此类案件证据问题制定本指引。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落实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
要合法、科学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要全面客观收集、提取、移送、审查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嫌疑犯有罪、罪重的证据以及证明嫌疑犯无罪、罪轻的证据,不得选择性取证和选择性移送证据。
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都应当有相应证据证明,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不得认定。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应证明嫌疑犯在客观上实施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且符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形。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执法记录或相关视频等,证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现场具体情况;
2.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监控录像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排放、倾倒、处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内部记录,生产、排放日志,污染物处理协议,交易单据记录等,证明排放、倾倒、处置的客观事实;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及视频、现场采样的登记表、监测数据;
5.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的笔录、检测获取的数据;
7.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9.嫌疑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明污染物来源、产生过程、种类、性质等。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1)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准文件;
(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批准文件;
(3)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或经纬度测试记录,证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属于重点保护区范围;
(5)现场勘验示意图、位置图,证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地点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位置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明扣押的运输车辆的载重量或容量;
(4)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表、公司制作经营情况(如耗电量、耗水量、产品数量)等书证,证明生产的基本工艺、物耗、能耗情况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重量;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明扣押的运输车辆的载重量或容量;
(4)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表、公司制作经营情况(如耗电量、耗水量、产品数量)等书证,证明生产的基本工艺、物耗、能耗情况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重量;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1)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污染物含量;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1)现场视频、照片、检查笔录、取样记录、侦查实验等,证明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具体方式、来源、去向,以及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被用于排放污染物;
5.通过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照片,证明应急排放阀门开关状况、应急通道有无烟气排放、有无紧急状况等;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示的调查情况、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监测数据,证明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时间段无紧急情况;
6.2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嫌疑犯2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2)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监测数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证明每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时间段大气污染情况;
(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
(4)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监测数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此次超标排放的情况;
7.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名录或清单,或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记录,证明涉案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4)自动监测设施上传环保部门监管平台的相关记录、涉案单位手动修改记录,现场查获时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自动监测数据被篡改的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5)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证明自动监测设备被篡改、伪造数据或扰正常运行;
8.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嫌疑犯2年内因上述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1)收据、发票、账本、账单、转款记录、资金交易明细等书证或电子数据,证明通过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获取的违法来得到的数额;
(1)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2)合同、收据、发票、账目、往来账本、账单、银行转款记录、资金交易明细、污染物处置的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明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供水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等;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当地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具体情形和时间;
(4)证人证言、嫌疑犯供述和辩解,证明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时间及其他情况。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除参考“证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证据”部分第1条的证据外,还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相关区域生态功能退化、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况。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2)现场勘验示意图、位置图,证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地点与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的位置情况;
(3)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水生生物保护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水生生物保护主管部门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况;
6.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10亩以上,其他农用地2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2)土地承包协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明涉案地块的面积和具体情况;
(3)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涉案地块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7.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现场视频、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的死亡情况;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生态环境等行政主任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明转移、疏散群众的情况;
9.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1)鉴定意见,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明被害人中毒、染病、受伤的原因及损伤等级;
参考“证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证据”部分第1条,“证明‘情节严重’的证据”部分第1条、第2条、第6条、第9条的证据要求。
应当注意对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即需要证实嫌疑犯所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
与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具有同一性。审查中需要结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鉴定意见,生态环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的报告,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综合判断。
本罪为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1.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应附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共同生活的亲属情况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未附照片的,应当审查嫌疑犯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嫌疑犯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重点审查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设立后是否以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为主体业务;犯罪所得是否进入单位所有、控制的账户;实施犯罪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等特殊行业的,应审查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
3.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号证明、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明单位管理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
4.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书证,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情况;
5.单位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字记录等材料,以及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单位车辆、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记录,证明能否体现单位意志;
6.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授意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行为的情况;
8.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或证言,公司员工和业务合作方的证人证言等,重点审查单位基本情况和嫌疑犯个人任职、职责等情况,查明犯罪活动是否经单位决策实施。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应重点审查嫌疑犯供述中的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经过、结果。关于违法性认识,仅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法律负面评价,不需要认识到具体的违法情形或惩罚后果。
犯罪嫌疑人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主观罪过存在辩解时,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做综合分析判断。
如具有以下情形,且嫌疑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企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
(2)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记录等,证明涉案企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包括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硬件设施、审查批复、自主验收等;
(2)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等,证明实施污染行为前后的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的差别;
(3)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执法录像,证明未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不按规范要求使用;
(1)书证、自动监测设备的电子数据等,证明设备故障被发现或者被上报的情况;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6.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或者故意不查验经营许可、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处置成本的。
(2)正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负责人员的证言等,证明同期处置同类危险废物的市场行情报价合理区间;
(4)资质查询情况等,证明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7.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审查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嫌疑犯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各嫌疑犯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参与污染物收集、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或向实行犯提供资金、场地、许可证明等帮助。应注意,主观上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客观上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以上游嫌疑犯供述为线索的,应审查上游嫌疑犯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等;
(2)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或者自动投案的,应审查嫌疑犯供述、受案登记表、盘查或接受投案人员的证言等;
(3)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并立案的,应审查公安机关相关工作汇报、总结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嫌疑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决策、分工、获利情况等。
(3)立案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证明被检举揭发案件的诉讼程序及处理结果。
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叙述或说明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经过。
公安机关结合侦查、调查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附犯罪地点影像图、现场照片、非流动人口统计证明等客观材料。
(1)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发生在突发环境处置等特定期间;
(3)监测数据、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在特定期间依然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查询记录,证明具备经营危险废物的资质;
5.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1)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记录,证明排污单位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6.案发后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
(1)环境修复申请书、关于对污染场地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申请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环境修复及损失费用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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