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6-07 17:22:34 作者: 爱游戏客户端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近日,青岛市卫生局印发了《青岛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青岛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母婴保健服务技术、传染病防控、医院感染、消毒隔离、临床用血、医疗广告宣传等监督项目中出现十五种情形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除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外,该院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告诫谈话”。告诫谈话以个别为主,实行一事一告诫,对普遍性问题则采取会议告诫或集体告诫。告诫谈线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意见,负责实施告诫谈线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制度是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和谐执法创新措施之一。目的是对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医疗安全风险隐患的医疗机构,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帮助违法单位查找存在的主体问题,分析原因,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出具体实际的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宣传有关卫生法律和法规及卫生知识,强化管理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力量,开展自查自纠,破解卫生行政执法依从性不高的难题,达到和谐执法的目的。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逐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7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实施告诫谈话。

  第三条【谈话范围】 各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范围:

  (一)使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被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八)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十五)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记分半年累计为6分或年度累计为10分的。

  第四条【谈话对象】 告诫谈话对象为纳入谈话范围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主要投资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

  第五条【实施部门】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由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第七条【谈话时限】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自获知属于谈线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第八条【申请报批】 组织告诫谈话需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报批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告诫谈话需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其它医疗机构告诫谈话须经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接到《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在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条【实施部门要求】 负责实施告诫谈话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

  (一)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材料,包括原因分析、整改意见、相关责任人处理等;

  (三)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线人为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登记表》,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

  (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四)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落实整改】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意见书》要求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负责实施告诫谈线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材料报送】 负责具体实施告诫谈话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告诫谈话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市卫生局对市属医疗机构和驻青医疗机构的告诫谈话及整改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材料保存】 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将告诫谈话相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谈话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督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登记机关,应按照青岛市《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监督字〔2010〕7号)规定要求,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负责告诫谈话的市、区(市)卫生监督机构未按照本制度具体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线.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线.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线. 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线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青岛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告诫谈话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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