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30日,厦门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案子信息揭露表。触及
2020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思明区艳军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在当事人诊所负一楼手术室麻醉机抽屉内发现己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过期医疗器械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并与未过期产品稠浊放在一同,没有一点区别标识。当事人运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储存的医疗器械未进行准时进行查看并记载不符合《医疗器械运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运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正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分如下:
1.没收“一次性鼻氧管”1袋、“一次性运用引流袋”4袋、“一次性运用麻醉气体吸附器”1个;
作出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处分日期: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