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天津市宝坻区杨家口卫生院。
2020年7月8日,我局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情况通报的函》(津药监五办函[2020]007号),函称2020年5月7日对天津市药材集团泰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标示生产企业: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903031)进行抽检,2020年6月22日收到《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846)检验项目:[检查]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标准规定:应符合相关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天津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3月30日分4次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杨家口卫生院340支上述药品。2020年7月8日,河南******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提出复检;2020年7月30日,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6307)检验项目:[检查]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标准规定:应符合相关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杨家口卫生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846)中的上述药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3月30日分4次从天津市*****有限公司购进340支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标示生产企业:河南*****有限公司,批号:1903031)。当事人使用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标示生产企业:河南******有限公司,批号:1903031)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846)检验项目:[检查]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标准规定:应符合相关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复检结论该项目仍不符合相关规定。至2020年7月9日止,共使用了321支上述药品,19支上述药品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天津市*****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870元,使用金额1765.5元,违法来得到的1765.5元。
1. 2020年7月8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情况通报的函》(津药监五办函[2020]007号)1份,共7页,证明案件来源。
2. 2020年7月9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孙金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20年7月14日对孙金德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药品事实情节;
5.2020年7月14日,孙金德提供购进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的供货商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资质、票据及检验报告各1份,共22页,入库验收记录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
6. 2020年7月14日,孙金德提供杨家口卫生院用药管理制度、医院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各1份,共3页。当事人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7. 2020年7月14日,孙金德提供杨家口卫生院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保管记录各1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制定并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8.2020年7月14日,孙金德提供的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的使用记录、退货记录及退货票据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情况。
9. 2020年7月14日,货值金额及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证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0.2020年7月30日,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受理通知书1份,共1页;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6307)1份,共3页;证明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标示生产企业:河南****有限公司,批号:1903031)不合格。
2020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宝队案〔2020〕61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别的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制定并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并不知道使用的药品为劣药。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来得到的;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6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