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4 07:31:05 | 作者: 化工原料
答: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金额根据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不同年龄段进行划拨,具体见下表: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及宝鸡市规定,下列项目医疗保险不予支付: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收费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过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加成本收取的费用。②跨年度在来年第一季度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等。③优质优价医疗费用(指医院开设的特殊服务及优质优价病房等);在检查、治疗过程中使用录像带、光盘等使用费。④肿瘤检测、肿瘤高频热疗(体表治疗、体腔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监测(进口、国产)。⑤使用一次性材料:导尿管、双腔导尿管、气囊导尿管、大(小)便器、尿布(尿垫)、尿袋、粪袋、中单、枕套、腹带、腰带、口罩、帽子、引流筒、抗反流引流袋、营养胃管(鼻饲胃管)三升袋、负压引流袋、灌肠器、蒸气吸入器、氧气管、病员衣裤(烧伤男女式无袖松紧衣裤,长护臂套、连肢手套、短上下肢套)、枸橼酸钠采血管、血疗袋、人工肛门袋、充气床垫、三通管、三通延长管、吸痰管、三腔导尿管、尿套、手术包(一次性)、床垫、医用蛋白胶、溃疡贴、透明贴、麻醉面罩、吸附器、滤过器、留置针、肝素帽、生活用品(拖鞋、凉席、毛巾、脸盆等洗漱用品);一般专项护理(口腔护理、会阴冲洗护理、床上洗发、擦浴、备皮等);尸体料理(停放、冷存、特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运送等);前列腺按摩(身体各部组织关节按摩等);各种治疗泵(镇痛泵、输液泵、加压泵等);起博器检测、电极板、镇痛治疗、静脉留置针、化疗的配药处方费等。⑥按摩、理疗、磁疗费用: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肾托、子宫托;各种康复治疗仪器(含一切健身器械)。⑦整容、美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及矫形、健美器具费用: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近视激光治疗等;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扁平疣、腋臭、护肤、面膜;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⑧心理咨询费、疾病健康教育、健康咨询费;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食疗费、体疗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及用具费用。⑨国家、省、市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①在职职工因公派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②职工退休后在外地安置的;③职工退休后随子女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办理程序:①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由参保人向企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持填写完善并加盖印章后的《宝鸡市异地居住人员基本情况表》(需要异地居住人员到居住地分别选择三级医院一家、二级医院一家、三级医院一家并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再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②异地居住就医撤销。已回参保地居住的人员,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填写完善并加盖印章后的《陕西省宝鸡市异地居住人员撤销登记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撤销登记手续。③异地居住人员资格每年确定一次,期满后如无变动,继续有效;如有变动,需重新按上述程序申请确认。
办理了异地居住人员患病需要住院,可根据病情需要,在所选定的医院自行就医。居住地无法联网结算的,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全部住院费用拿回参保地,交单位医保专管员集中报销医疗费用。
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就医应实行逐级转诊制度。逐级转诊是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医保基金浪费,降低患者经济负担的有效措施。因转外就医的费用较大,参保人员负担重,所以转诊转院必须经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需根据参保患者病情需要为原则,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应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到统筹地区外住院就医。
办理程序: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由具有转院资格医院的主管医师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公章后,参保患者或代办人持患者个人权益登记证(医保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具有审批资格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转入我市与西安定点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在与我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转入外地与我市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出院后两个月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将资料报送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答:参保人员应根据病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通常来说,级别较低的医院更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术后恢复期的治疗。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解决危急重症、疑难病症的治疗。因此根据病情合理选医疗机构,既可以对症治疗,避免延误病情,又能节约不必要的费用开支。
答: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在本市定点机构就医,因病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主治医生开具《住院证》,患者持《住院证》、《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及时办理验证、刷卡、入院登记手续。
答:政策规定,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女性,其新生儿出生三月内(含出生当月)因疾病住院,执行我市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因疾病住院,其父母或家属应持其生母的医保证、医保卡(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复印件留存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填制《新生儿医疗登记表》,办理住院手续。新生儿住院期间其父母或家属应在本市居住地社区或经办机构以生母身份为识别码办理城镇居民(少儿)参保缴费手续,新生儿出院时,凭《新生儿医疗登记表》、出院证、银行收费盖章的“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专户缴费单”,到就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直接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新生儿出生三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
答: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我市生育保险的筹资渠道:用人单位依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统一缴费,分账管理。
答: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政策还规定,发生26种并发症的,在享受生育住院医院费限额补贴以外,再给予9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引发2种以上生育并发症的,再给予1500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补贴。
答:女工生育生活津贴的核发标准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天)为基数,乘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见下表:
答:参保女职工在本市辖区内已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后,其生育补贴在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个人只需要支付自负的费用;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产生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支付,出院后将有关的资料(医疗保险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出生或流产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明细等)交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初审,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补贴结算手续。
政策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50%予补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个年度以上生育的女性城镇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的80%予以补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4年月以上生育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参加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限额标准予以补助,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符合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出院后,将有关的资料(医疗保险个人权益登记证或医保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胎生育登记表等能证明本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婴儿出生或流产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宝鸡市医疗保险生育费用结算单或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费用汇总明细等)交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初审,由所在单位医保专 管员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手续。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在单位领取工资者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答:①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②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③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④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⑤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⑥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法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⑦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⑧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规划,由全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参保人员统一发行,应用于就业服务、劳动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有的领域的接触式集成电路卡(IC卡)。我省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具有金融功能,是按照人社部和人民银行的共同要求和社会保障卡新规范制作的。每个参保持卡人都拥有全国唯一社会保障号码且终身不变。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公民身份号码标记。目前,社会保障卡已在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启用,参保人员因病购药、就医住院均可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是在社会保障卡未覆盖全体参保人群的情况下,对未持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放使用的临时辅助用卡,在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使用与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相同,也可用于因病购药和就医住院结算。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储存记载着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及参保状态,同时还记载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收入及消费情况。参保人员首次使用医保卡前,需对医保卡的默认密码做修改后方可正常使用,医保卡默认密码为666666,修改可在各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行修改。
答:①《医疗保险个人权益登记证》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凭证,记录了参保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医疗保险权益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信息。参保人员就医时应贴身携带,主动出示此证,以便查验。②参保人员应谨慎保管好个人权益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或确需更改内容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属医保经办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补手续。③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在参保期间死亡、出国定居,应及时将个人权益登记证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答: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定点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保人兑换现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及支付检查化验、门诊治疗、住院期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无病积累、有病使用”。法律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至调入地经办机构。参保职工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购买日用品,个别药店、医院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等。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购买药品以外商品的做法是违法的。
目前,还存在利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实施诈骗的情况,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不法分子用短信和电话告知你医保账户有问题或已被冻结,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异地有消费记录等,要求你联系某电话,若你照办,不法分子会乘机盗取你的个人隐私信息,影响你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甚至对你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二是不法分子会利用你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个人权益登记证信息伪造假病历来骗取医保基金。三是利用小广告等形式,回收医保卡,让您购药式套现,使您个人账户遭受损失。如您遇到类似情况,请向市县区医保中心公布的投诉电线
答:医疗机构以下行为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推诿病人。即医院存在具备该疾病的诊疗能力,但拒绝收治参保人员;即将可由医保报销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自费的行为;分解住院。即医院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降低入院标准。即医院将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的参保患者收治住院;挂床(叠床)住院。即医院有参保人员入院登记和医疗收费记录,住院医疗记载等资料,而患者只有治疗时在院,其他时间不在院的行为或者一张病床上登记有两人以上住院病人。冒名就诊、冒名住院。即医院有对实际来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人员与传输到医疗保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行为,医院对发生冒名住院不制止,医患串通或隐瞒不报的;虚构医疗。即医院通过虚增费用和虚构住院医疗文书,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以及没办法提供住院医疗文书、处方等就医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答:如果您的医疗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投诉。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投诉电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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