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22 13:01:02 | 作者: 化工原料
小满,二十四节气中的第八个节气,也是夏季的第二个节气。小满,斗指甲,太阳到达黄经60° ,于每年公历5月20—22日交节。小满之名,有两层含义。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因犯罪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没有办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有的被故意杀害,留下年迈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陷入生活困境;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四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急困之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当事人开启了生门。
张某伦夫妻唯一在世的儿子张某喜被故意伤害致死,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70余万元。经申请法院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无法执行。张某伦夫妻已年逾七旬,是低保户,张某喜的两个儿子均是学生,尚未就业,张某喜的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大多数来自,现其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家庭面临急迫的困难。无奈之下,张某伦夫妻向大连中院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案件受理后,我院积极调查走访、汇报协调,并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联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争取加大救助力度,经审理核准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20余万元。
苑某因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经司法鉴别判定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生活异常困难。在了解到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后,向沙河口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沙河口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实地走访,在了解苑某因车祸卧床需专人护理,每月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残疾人用品花销大,父母年事已高,儿子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后,及时作出救助决定,给予苑某司法救助金5万元。
陈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受伤手术后留在体内的固定物尚未取出,极度影响正常生活,在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陈某向长兴岛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长兴岛法院考虑到陈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但双方当事人过错相抵,互负赔偿义务后,陈某仍有部分款项在执行中没有办法获得赔偿,现在其面临需要将体内固定物取出的急迫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法定条件,故决定对其予以国家司法救助2万余元。
2021年至2023年,大连两级法院审结司法救助案件87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案件18件,救助人数为26人。
“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是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理念,然而一定要符合法定情形,才能予以救助。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有关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情形的,能采用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原案件有关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到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司法救助工作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制度保障。大连法院坚持“弱有所扶”,努力在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中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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