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一医院给患者输过期药 最长超期4个月

时间: 2024-07-21 14:51:17 |   作者: 中国传统医疗器械

  近日,一篇“沧州市中心医院给患者输过期液体”的消息被在微博上大量转载,内容显示患者在住院过程中,院方将过期的0.9%氯化钠注射液给患者配药,然后通过静脉点滴方式给患者注入体内。8月4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并在燕赵晚报融媒体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及各界广泛关注,同时引起了沧州市中心医院相关领导们的高度关注。8月5日,沧州市中心医院向患者及家属道歉。

  据网友@木鱼脑袋的 微博称,8月1日10时左右,发现护士给临床患者和她输入的氯化钠注射液包装袋上标注的日期过期,包装袋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发现是过期药时,我的输液袋里还有半袋药,护士当即停止输液,并换了一袋新药。”张女士说。同时,她们在病房门口走廊内加2床患者处也发现了同样情况,但过期时间更长,显示到期日为2017年3月。

  随后,记者与名为@木鱼脑袋的 网友张女士取得联系,她和记者说,她于7月19日入住沧州市中心医院脑科院区六楼神经内科3病区46床,8月4日办理了出院手续。“8月1日才发现医院给我们用的液体过期,我在那里住了十多天,给我用的会不会都是过期药?”张女士称,得知自己被注射过期药品后心理波动和精神压力特别大,担心会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在医院多住了两天,直到8月4日才办理出院手续,这期间一直未敢再用药。

  4日11时30分左右,记者来到沧州市中心医院脑科病区六楼神经内科3病区。

  在一位患者家属指引下,记者找到当天仍未出院且同样得知被用过期药物的李女士家属。“当时液体快输完了,我就站起来看了看,无意中发现药物已经过期。”李女士家属称。

  “事发后,护士把输液车上的药基本都抱走了,大概有两抱!并且拿走了45、46及加2床已发现的过期药及包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患者对记者说。

  “知道这个事的患者都挺害怕,生怕自己输的也是过期药。”另一位患者家属称。为留存证据,45、46及加2床当天下午找到护士长,强硬地要回了当天输入的药物及包装。

  8月4日,沧州市中心医院给患者用过期药物经燕赵晚报融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及各方高度关注。8月5日,沧州市中心医院对3位在脑科病区神经内科住院输过期药的患者道歉,承认错误。沧州市中心医院脑科院区院长、主任、护士长等一行六七人专程来到张女士家给她道歉,并称会严肃处理此事。

  8月4日,沧州市中心医院给患者用过期药物事件发布了一份自检汇报,称8月1日,该院脑科院区神经内科发生给患者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分别至2017年7月和3月到期事件,医院对此格外的重视,责成护理部、药学部等组成调查组做全面调查。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医院所有药品从入库质检、药品管理及向各临床科室的药品配送都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且未曾发现有过期药品。已对此次事件的当事人停职。

  此汇报发出后,读者纷纷提出质疑,既然沧州市中心医院的药品管理程序如此严格,那过期药物从何而来?事发后,护士从输液车上将剩余药物抱走,去向如何呢?被停职的当事人又是谁呢?本报继续关注。

  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皮德智律师认为,沧州市中心医院给患者使用过期的 0.9% 氯化钠注射液,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销售劣药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药监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可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