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布(第四期)

时间: 2024-03-08 08:55:30 |   作者: 中国传统医疗器械

  根据沛县检察院和沛县卫健委开展“抗(抑)菌制剂公益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沛县卫生监督所对某药店销售消毒产品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的“某药师皮肤抑菌膏”属于高检院《关于“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调查报告》中涉及的44种抗(抑)菌制剂中的产品,该批次产品经抽样送检,结果显示灰黄霉素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卫生监督部门认定该药店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鉴于该药店已经履行《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索证查验等义务,且进货时间发生在高检院发布《关于“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调查报告》之前,该药店缺乏懂产品抽检结果的渠道,卫生监督机构认定该药店已经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同时考虑该药店销售该消毒产品数量较少,能积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剩余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涉案消毒产品生产厂商的违法线索移交相关省、市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消毒产品有消毒剂、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关乎人体健康涉及千家万户。本案处理过程包括生产环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线索移交,流通环节的责令停止销售和已售出的产品公告召回等,需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抗(抑)菌制剂公益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探索“检察+行政”双重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以形成多部门联防联治、高效协作、精准打击的常态化执法机制。

  邳州市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某镇卫生院职工高某介绍她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022年3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该所执法人员对高某开设的生活美容场所及其工作单位(某镇卫生院B超室)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场均未发现抽血器械、登记本等相关违法证据,执法人员迅速联系了举报人和孕妇侯某,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询问录音”等关键证据。2022年3月初,孕妇侯某至某镇卫生院B超室咨询鉴定胎儿性别问题,工作人员高某随即把该孕妇介绍给外地陈姓业务员,约定时间至该镇卫生院B超室抽血,并将血样邮寄外地检测,孕妇侯某支付了1800元现金。四天后,高某得知检验测试鉴定结果后,通过微信告知侯某胎儿性别。涉案人员高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高某介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高某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陈姓业务员和外地检验测试的机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属地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我国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各环节均有明确的要求。这中间还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检验机构的监管;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的管理;超声诊断等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等,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施以重罚,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