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29 15:34:05 | 作者: 一次性医疗用品
作为被执行人,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工作中是否拥有相应的权利?
被执行人是执行攻坚的工作对象,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作为当事人,被执行人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工作不是不计手段地去实现执行目标,还要受到很多限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有关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执行义务,其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解除有关措施,人民法院亦有义务将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采取一定的措施前的状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种保护手段也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必要手段之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许多权利是受到保障的,其被采取有关执行措施后如果履行了义务,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如长春市2020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0元,每人每年是8520元,如果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过程中没有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预留上述标准的费用,就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如果上述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有权利向采取上述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也有义务立即解除已经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会将财产存在银行账户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特定账户内,对于被执行人存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全部可以执行,有没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
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的需要,可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财产,但不是所有被执行人的账户都是可以查封、扣划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冻结、扣划账号内的存款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得冻结扣划的前提是因为社会保险机构欠付外债,而不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欠债,其在社保机构的养老金是可以执行的,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6、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8、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执行。
11、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以及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等。
12、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当然,还有信托财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军队武警特种存款、政府性粮棉油收购资金等亦不可冻结、扣划,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作为被执行人如果上述财产被冻结、扣划,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哪些情况下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可以是被执行人自己提供,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如第三人自愿以自己的房产或者车辆为被执行人做担保的是法律允许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如被执行人的欠款是100万元,而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00万元房产的。
刑事涉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其目的是既惩罚犯罪又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比如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就属于刑事涉财产刑的范畴。随着新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在我国判处财产刑的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慢慢的变大,在现行刑法及修正案规定的约470个罪名中,适用财产刑的罪名占所有罪名的50%左右。2014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刑事涉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有关要求,促使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案件执行力度逐年增加;201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全面加强了对刑事涉财产刑案件执行的监督力度,目前全国人民法院所有的刑事涉财产刑案件必须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执行案件,再交付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刑事涉财产刑,它的范围有具体哪几个方面,请尚院长给我们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更直观的感受到刑事涉财产刑到底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比如,听众们常常听到这样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里的并处罚金一万元就是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罚金同属于财产刑的范围,所不同的是,没收财产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还包括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
(二)责令退赔;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已经将赃款赃物用掉、毁坏或者挥霍的情况下,责令其按照赃款赃物的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并以最终退赔与否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比如,被告人张某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价值3000元的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已经将手机销赃无法追回。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挽回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人张某刑罚的同时,就需要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这里的人民币3000元就是责令退赔的判决内容。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包括赃物、犯罪用的工具、证据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可当作罚金、没收财产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比如盗窃的手机抓获被告人时扣押在案,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就需要判决扣押的某某赃物返还被害人。有些随案移送的赃物需要移送有关机关进行销毁,比如毒品就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行销毁。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走私所用的运输工具、赌博所用的赌具等。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不属于其他四项内容,但只要需要按照刑事涉财产刑进行执行的,都属于刑事涉财产刑范畴。
上述内容就是刑事涉财产刑的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上述刑事涉财产刑,均应移送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请问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案件属于什么案件?这些案件的执行是否有特殊规定?
被害人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其损失的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比如甲被乙砍伤,乙被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这个诉讼过程中,甲能要求乙进行民事赔偿,这样甲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涉财产刑需要人民法院主动审理和判决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理,需要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人民法院才能在刑事案件中进行附带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像刑事涉财产刑那样,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到执行部门去执行,需要刑事附带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有申请执行期限限制,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否则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的程序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一个影响就像前面所说,宣判前没有缴纳罚金或者其他财产刑,不能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量刑有影响;第二个影响就是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限内如果没有缴纳罚金和其他财产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正常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刑、假释的;再次就是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因不缴纳罚金等刑事涉财产刑,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对被告人的就职、创业、消费、征信等方面将产生特别大的影响。综合以上几点,刑事罚金或者其他财产刑能缴纳时应及时缴纳,防止问题时再缴纳对自己及亲人产生其他的影响。我们院就曾遇到过一位被告人的姐姐,在被告人已经执行有期限徒刑三年后主动到法院要求缴纳罚金,说罚金不交,其弟弟的减刑申请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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