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和食品一样,是有有效期限的,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可能对就诊病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2017年11月7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云南财经大学开展 “阳光司法”暨“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个体口腔诊所诉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
2017年3月22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盘龙区某个体口腔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药品存列柜中物品摆放混乱后,于是进行详细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发现过期的26支无菌注射液和150副橡胶手套及其他治疗器械混杂摆放在一起(以上过期医疗器械的价值为人民币112.8元)。
鉴于口腔医疗操作的规范性管理要求,避免造成就诊人的重大医源性感染发生,盘龙市监局的三名工作人员及时做了证据固定、封存了现场的相关物证,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随后,盘龙区市监局对该诊所的过期医疗器具进行了没收,并罚款30000元。
该诊所的负责人认为,自己诊所内虽然摆放着过期的医疗器械,但自己并没用,也不打算使用,不应该被处罚,于是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经合议庭讨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当场查获涉案过期医疗器械且与其他未过期医疗器械共同存放,查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因此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主审法官盘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范文敏为原、被告及新闻媒体、旁听群众进行判后答疑,耐心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也面对面了解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及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本案系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个体诊所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做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纠纷,不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在此类行政处罚中对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处罚标准的问题。
个体诊所的大量设立,有效缓解了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不对等的现状,作为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有效补充得以迅速发展。
原告就是人民群众身边无数个体口腔诊所之中的一员。因此个体诊所是否规范行医,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要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做监督管理。
本案系自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行政管理职能合一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我院受理的行政相对人不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第一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举证和质证,并对于原告是否违规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是否构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大力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慢慢地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面临新的要求及挑战,进而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今天的庭审在云南财经大学模拟法庭进行,共有5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新华社、中新社、云南法制报等9家新闻媒体,政协委员,院校师生及人民群众共计14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在本次“阳光司法进校园”活动中,盘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结合司法公开要求,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是将真实庭审带到校园,以生动灵活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用鲜活的案例提高学生对于行政诉讼的认知,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对于学生法治思想的树立拥有非常良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