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大竹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医院做监督查看时,发现该院化验室内有已开封运用的一次性运用口罩,该批次口罩的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5日,产品无菌有效期三年,到查看之日已超越有效期。
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摄影取证,并对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运用口罩”予以扣押。
该院运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运用单位不得运营、运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筛选的医疗器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