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1 18:45:31 | 作者: 化工原料
1月5日,郑州市民黄女士求助说,她在家附近的药房(河南省康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众泰大药房)给四岁多女儿购买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补锌,买时没在意。但孩子喝了23支后,她无意间发现,药是过期的,且在她买时就已过期6个多月。
她带孩子去医院抽血化验发现,相比之前,孩子其中一项指标(肌酸酶同功酶)高于正常值,医生说有点“小问题”。期间,孩子还发烧一次。
她认为,虽然医生没有明确说这个结果是否和喝了过期药有关,但她认为,药房也该承担对应责任。
对此,药房起初做了一些努力试图弥补,如试图退药更换新药,退还药费、陪孩子一起去医院检查、拿牛奶看望等,但后来却突然反转,否认此过期药为该店所售。
药房究竟是何说法?有何依据?此事归哪个部门监管?进展如何?市民再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后市民在药房买药时需注意些啥?
2020年12月20日晚,她在家附近(上述路口南100米路西)的众泰大药房购买了一套共5盒的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共花费200元左右。起初,黄女士并没在意日期等信息。回家后,她直接让孩子服用。
“因医生诊断孩子缺锌,需要连喝三个月做相应补充。所以我就一次多买点,省事了。”黄女士说,直至2021年1月2日晚,她无意间发现,女儿服用了半个月的药品竟然在购买时就已经过期,且过期时间已半年多。
“当时,他态度诚恳。他称可能是库房检查的时候疏忽了才卖出来。”黄女士说,这一点她有录音为证,当场,郭先生还退给她200元钱,又赔她5盒全新日期的药。
1月3日下午,当事双方一起赶到医院为孩子做了检查。但这次只是肝肾等大项功能的检查,没有抽血化验。
1月4日早上,黄女士又带孩子去医院做了抽血检查,化验根据结果得出,孩子身体出现了一点问题,其中一项指标高于正常值,医生出于谨慎只说发病原因很多不好判断,没有明确说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否是由服用过期药造成的。
“我们孩子前一段刚做过一个小手术,那次化验结果,这个值是正常的。”黄女士说。
医院检查结果后,郭先生给黄女士买了两箱牛奶以示歉意,被黄女士夫妇拒绝了。
黄女士说:“我爱人说现在情况不确定,我们要牛奶干什么。也正因如此,药店老板在这之后态度就非常不好了,一直打电话问检查结果如何,并称自己要出差。”
1月4日下午5点,黄女士与丈夫再次前往众泰大药房商讨赔偿事宜,郭先生的爱人王女士(音)称其已经出差。
截至目前,黄女士说,有关此事,药房方依旧没有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也不提相关赔偿事宜。
想问问药房为何还能卖过期药?这些过期药从何而来?如此行为该受到何种惩罚?
其次,她也希望药房能赔偿三项费用:这几天夫妻俩带娃检查的误工费、孩子抽血产生的营养费以及买到过期药品的精神损失费。
1月5日,黄女士将此事投诉到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是七日之内就会有结果。”
黄女士认为,药房卖过期药的这一行为是不可饶恕的,“幸好我们买的只是药性不太强的营养保健品类药物,要是买到了过期的功能性药物,那是不是会出人命的啊?”
1月5日晚6点多,顶端新闻 大河报记者于和黄女士一道前往上述位置的众泰大药房。
该药房老板郭先生不在,他爱人王女士一边查询电脑一边说,该店确实在2020年12月20日当天卖给黄女士5盒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起初以为黄女士所拿的过期口服液就是他们卖的,因此就采取了很多补救措施以示歉意。那是因为,当初他们没查询电脑销售记录。后来,也就是1月5日早上,他们查询了销售记录后发现,12月20日当天所卖的5盒根本就不是这个批次的。
黄女士所拿的口服液盒上显示,生产日期是2018年7月,2020年6月到期。
而王女士出示的电脑上显示,2020年12月20日的销售记录中,那5盒的生产日期却是2019年9月底,到期时间为2021年底。
“也就是说,当天我卖给黄女士的是2019年批号的,不是她手里2018年批号的。”王女士说。
对此,黄女士表示:“我这几年就没买过这个药。这次买,就是在你店里买的那5盒。” 黄女士当面和王女士对峙。
他说,黄女士第一次找来时,他挺吃惊的。当时他一听觉得事大,第一时间考虑的是孩子的健康问题。于是便带孩子去了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他找了好几个专家(这中间还包括省级的)和儿科主任,询问化验单中指标高的那项是咋回事?严重不严重?
“专家告诉我的是,这个指标是因病毒性感染从而引起的心肌炎。过几天再检查一下即可。”郭先生说,因为起初事情比较急他也不了解情况,后来,也就是1月3日,他们查询进货单后发现,上一次进的货就不是这个过期的批次,“我们卖给黄女士的也不应该是过期那个批次,我们进的货都没有过期的。”
郭先生认为,黄女士手中的过期药品来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药品确实是从他们店买来的,但他们出货出的不是这个。一种可能是,黄女士是从另外的地方买来的。
“所以,这个药现在从哪来,需重新认定。如果确实出自我们这里,公司错发的话,我们还得找公司追究责任。现在既然媒体介入监督,如果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承担,该赔偿赔偿。但若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也不能硬往我们身上揽。”郭先生说。
王女士拿出几沓出货单,但这些出货单,一时半会也看不出个所以然,黄女士夫妇先行离开。
疑问1:既然系统无法人工更改,为何又称销售记录是手工输入?岂不自相矛盾?
1月5日当晚,王女士向记者展示了桌上台式电脑中的2020年12月20日当天的销售记录。
黄女士则反驳:“我就是做软件研发的,所以我很清楚销售系统后台是可完全更改的,你说的不足为信。”
对此,黄女士的爱人提出质疑:“你说的药店销售系统的记录是如何录入的?是否是通过扫描药品外包装上的条码录入?”
对此,黄女士称,买药时她记得还买了棉签等其他物品,对方是扫条码录入的,当时好像还听见有滴的声音。
关于系统操作的问题,王女士似乎并不熟练。黄女士质疑药店是在故意出售过期药品。
现场,双方争执不下,黄女士一方又提出查看2021年1月2日当天的销售记录,王女士转用另一台笔记本电脑查询。
记者发现王女士更换电脑后,询问其原因,王女士说:“公司也就这几天才更换新的销售记录系统。”
随后,王女士用这台笔记本电脑没有查出相应结果,“网络好像不行”。后来经其他人员查询后,转到了她的手机上。
上面显示,2021年1月2日的销售记录确实表明有5盒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出库,也就是后来赔付给黄女士的那5盒。
对此,1月5日当晚,黄女士说,因购药时间有点长了,小票已没办法找到,“上面应该显示药品的店名和日期,但具体药的批次显示不显示不清楚。没注意过。”
不过,她说,当时她是用社保卡刷的这个药,因此社保记录上应该能查出这个药的来源和流水信息。”
黄女士调出来的社保消费记录上明白显示,2020年12月20日11时43分04秒,确实在该药房消费过,“我和爱人也有朋友在药房工作,我们也会咨询一下如何更准确地自证。”
当晚,黄女士夫妇提出查看药房内监控,查询购药当天店内情况,但王女士称,店内没有监控。
记者仔细查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中第98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第117条则明确规定: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137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其中就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经处理后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此外,该法第114条还精确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值班人员查询后和记者说,当事人黄女士曾向该部门打过两遍电话反映此事,一次举报,一次投诉。目前,该件已派到淮河路市场监管所。
随后,记者又致电淮河路市场监管所。该所有关人员透露,此事已立案调查,将会查清黄女士手头所持的这一批次的过期药在不在众泰大药房的进货范围。
“此事一旦有了调查的最终结果,我们的办案人员将会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处理。”上述有关人员说,办案期限一般是90个工作日,“调查的最终结果一旦出来,我们会第一时间告知投诉人。”
1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市场监管所有关人员提示警醒我们,买药时一定要查看药盒上的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且药盒上都有一个条形码,也可以扫码识别药品的其他相关信息。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向药房索要购药小票,因为上面会显示药房名字、购买日期、药品名字和批号等信息,这些都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和维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