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健科技领域有关政策盘点

时间: 2024-07-09 11:34:13 |   作者: 中国传统医疗器械

  2020年,围绕新医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院信息化等工作,多项政策文件出台,为疫情防控工作及医疗健康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指引。大健康派带您进行有关政策回顾。

  相关内容: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参考国家临床指南、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制定细化相关病种的诊疗规范。要将诊疗规范嵌入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和核心的信息系统,推进知识库建设,强化智能审核功能,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建立全省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和新冠病毒肺炎防控服务管理平台,或依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规范渠道,集中整合发布已经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网络站点平台,便于群众及时获取相关诊疗服务信息。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

  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一定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相互连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逐渐完备监管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社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社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社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社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改治理、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社区防线,形成立体式社区防控数据链路和闭环,提升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

  各地要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努力做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出院健康监测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新冠肺炎患者临床诊治与健康管理的无缝衔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要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手段与辖区内管理的出院患者开展信息互动,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为出院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信息。

  各地要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和预约治疗,合理分配就诊时间,实现分时段预约就诊,减少人群现场聚集。将预约诊疗纳入医疗机构制度建设,逐步扩大预约范围,最终实现非急诊患者全部“先预约、后就诊”的目标。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上预约诊疗时,有效识别“四类人员”(确定诊出的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医疗”优势,积极提供线上健康评估、健康之道、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服务,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工作。

  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1年底前,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废弃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委格外的重视,印发了系列配套文件,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以及预约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方便人民群众就医方面的非消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逐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含远程医疗)是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地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26号)有关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的长远发展。

  一、加快建立完善预约诊疗制度;二、创新建设完善智慧医院系统:以“智慧服务”建设为抓手,逐步提升患者就医体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进一步夯实智慧医疗的信息化基础;以“智慧管理”建设为手段,逐步提升医院管理精细化水平;三、大力推动互联网诊疗与互联网医院发展信息。

  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大多数都用在县医院和县、地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支援人员考勤及相关帮扶工作数据填报汇总。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院前急救工作信息上报机制,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全国院前急救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急救有关信息管理,健全急救系统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智能化预警多点触发能力。各地要加强急救中心信息化建设,推动与通信、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急救调度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调度效率,探索居民健康档案与调度平台有效对接,提高调度水平,指导辖区急救中心制定相关调度原则和具体实际的要求,有效提升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已经建立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管理有关要求嵌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处方权限授予、处方开具、处方审核、预防用药、标本送检等重点环节的智能管理。探索感染性疾病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的信息化转化,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细菌真菌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并提升耐药监测数据质量。

  提高监测分析水平。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入省级或国家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和真菌病监测网,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做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药物使用基本情况和细菌真菌耐药情况的调查分析,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各医疗机构要将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充分的发挥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作用,加强人员培训,利用信息化手段统计、分析、反馈单病种相关质量监测信息,指导临床持续改进诊疗质量。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指导各级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推进医疗健康信息相互连通和共享协同,规范医院信息相互连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工作开展。

  推进护理信息化发展。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发展智慧医院,大力推进护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护理工作深层次地融合。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优化护理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提高护理工作效率,减轻护士工作负荷,保障护理质量安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逐步建立具备护理业务运行、护士人力调配、岗位培训、绩效考核、质量改进等功能的护理管理平台,为实现医疗机构护理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的要求,信息化功能要具备《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要求,信息技术要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的要求,数据上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数据管理有关要求。积极地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整合,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发对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安全共享。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四级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相互连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使用国产密码对核心数据来进行加密保护。能为国家中心的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急救有关信息管理,健全急救系统监测预警水平。提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水平,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推动急救调度信息与电信、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探索并推广急救呼叫定位,探索居民健康档案与调度平台有效对接,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司、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际医保局

  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推进精神病专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和疑难病症诊治中心建设,改善精神专科软硬件条件,重点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诊疗能力。快速推进“互联网+”、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便捷患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建设国家指挥平台。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定位为指挥预警。通过“异构识别”机制,依据各地现有工作基础,在不统一制定标准、不统一编码赋码、不改变各地系统的情况下,实现追溯信息省际互认互通。优化完善省级平台。省级平台定位为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由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在原有追溯信息化系统基础上来优化改造,并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实现企业数据对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省级平台接口标准规范,指导督促重点冷链食品供应链各个企业与省级平台对接追溯关键信息。接入国家级平台。

  一是为全面规范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能力,针对公共卫生信息化的短板和不足,开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信息技术与公共卫生融合应用,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各司局公共卫生的工作职能,梳理我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二是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有效支撑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的管理与决策,一方面满足“平时”国家对公共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信息需求;一方面满足“战时”对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的有效支撑,提升公共卫生信息化“平战结合”能力。

  三是促进医防融合,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积极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间的信息系统互通共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公共卫生融合服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与上级医院的联动机制,全方面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发传染病的预警、预测、治疗和康复能力。

  四是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身情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融合,探索创新发展模式,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支撑作用。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一)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支撑能力,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快速推进出生医学信息联通共享。

  (二)按照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系统建设。

  (三)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互信互认。

  (四)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层次地融合,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项目。向社会公开合乎条件的试点医院,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平台的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控和应对风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试点医疗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对服务对象做全面评估,选派符合资质和能力条件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远程医疗服务。如具备相应条件,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面向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需要。实施电子病历的医院,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