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出台管理办法对食品退市和销毁做出规范

时间: 2024-08-08 19:39:39 |   作者: 化工原料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8月12日起至2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退市和销毁做出规范,并明确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

  办法指出,所称的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退市和销毁的责任和义务。

  退市是指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产者等行为;而销毁则是指对上述食品,经营者通过采取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进行处理的行为。

  5类食品应当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已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会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办法指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能够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马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者自身问题导致的,食品经营者应清查并登记造册,及时予以销毁,并如实报告辖区工商所。辖区工商所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销,如实记录销毁的情况。

  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像资料等。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三年。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对应措施,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办法说,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退市而不退市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责令退市;发现食品经营者应当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而没有销毁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并将查处的食品安全信息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对查处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会同环保部门依法予以销毁。要根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规模和真实的情况,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利用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办法来进行销毁。工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销毁食品的种类、来源、数量、时间、销毁方式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三年。

  办法强调,对在工商部门通知退市后,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